昆明长安之星2代_昆明长安之星2代4s店

       非常欢迎大家参与这个昆明长安之星2代问题集合的探讨。我将以开放的心态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多样化的观点和角度,以期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

1.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大事记

2.昆明人保财险怎么赔钱

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大事记

       1、1994年,重庆万友昆明分公司正式进入云南汽车销售领域;

       2、1998年,公司正式注册为云南万友经贸有限公司;

       3、1999年,共建4个分公司和9个销售网点,吹响了进入专州市场的号角;

       4、2002年,公司长安系列微车年销量达到5000辆;

       5、2003年,取得长安汽车在昆明地区的承销权;

       6、2003年,年销量在长安集团全国经销商中排名第二;

       7、2004年,年销售长安汽车突破10000辆,荣获长安集团公司销售金奖;

       8、2005年3月,成为长安公司云南地区统一配件配送中心;

       9、2005年5月,云南万友长安汽车4S店开业,由单一销售进入集维修服务、配件供应、信息反馈一体化汽车服务产业;

       10、2005年11月,开远、思茅、大理三个2S店开业;

       11、2005年12月,获长安集团公司销售、服务、新品推广三项金奖,同时被评为“2005中国车市西部总评榜昆明分榜最满意经销商”。

       12、2006年6月,保山、文山、临沧、潞西、楚雄五个4S店同一天开业。

       13、2006年12月,荣获长安集团公司销售金奖、全国十佳优秀服务商、长安星卡销售冠军。

       14、2006年12月,长安轿车的第一款轿车——长安奔奔在云南万友隆重上市并实现火暴销售。

       15、2006年12月被评为中国车市云南汽车“顾客最满意经销商”。

       16、2007年5月长安轿车的第二款轿车——长安杰勋在云南万友隆重上市,标志着长安轿车的混合动力汽车正式登陆云南市场。

       17、2007年9月云南万友昆明地区长安轿车4S店正式建成开业。

       18、2007年获长安公司总销量金奖、亲情服务金奖、感动用户奖、长安之星2代杰出贡献奖、长安轿车银箭奖、同时获云南省诚信建设先进单位。

       19、2008年6月长安轿车的第三款轿车——长安志翔又在云南万友隆重上市,标志着长安轿车正式进入云南的中级轿车市场。

       20、2008年10月,云南万友在大理、开远的长安轿车形象店正式建成,标志着云南万友正式开始了在云南全面建设长安轿车形象店的步伐。并规划在09年将在云南建立起4家长安轿车服务中心及15家长安轿车区域同盟体。

       21、2008年获长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8年上半年长安汽车C-DOS优秀奖、长安之星2总裁特别奖、长安汽车星级4S店称号、长安轿车金箭奖,并同时西南兵器工业公司授予我公司07年度先进单位称号。

昆明人保财险怎么赔钱

       您好!云南市场上2003年长安之星03款 绿色新星SC6350C 手动挡 市场价格在1.30万左右

       二手长安之星相关信息:/buycar/serial/changanzhixing/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人保财险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二级主管朱黎宏以及昆明平安保险专业顾问张海燕,他们认为,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给广大车主带来了诸多利好,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更周到了,其中二手车过户后保险将继续有效、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等条款,将来可以很好解决目前保险业所面临的难题。下面我们将列举几个经典的案例,请两位专家进行解读。二手车过户后保险继续有效

       案例:今年5月,张先生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长安之星,一个月后张先生在十字路口发生了追尾事故,他现场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查勘人员在随后核查中发现张先生不是该车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理赔。张先生这才想到买车之后,他一直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专家解读: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前,二手车买卖中,买车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一直存在争议。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也往往以新车主未到保险公司作变更手续投保不给理赔。在新保险法中对此有了明确的修订,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这就明确了在二手车过户情况下,买车人只需要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通知保险公司新车主的情况,买车人可以享受原保险合同保障。

       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案例:以往,购买车险的消费者在出险理赔时,往往要受到“免责条款”的诸多阻挠。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消费者又都是“外行”,而现行《保险法》也没有免责条款相关细则,因此,哪些情况属于免责范围都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消费者往往抗辩无门。

       专家解读:今年10月份起将执行的新版《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此外对理赔过程规定:“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另在补充材料方面也细化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到时保险公司可采用口头和书面结合的方式,向投保人解读清楚所有格式条款。”

       30天内必须作出理赔核定

       案例:杨先生在今年春节出游的时候,回昆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毁,庆幸的是人只受了轻伤,于是他到保险公司索赔。最终在2个半月后杨先生才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专家解读: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但如果双方就协议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而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如果未及时履行这些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今天关于“昆明长安之星2代”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昆明长安之星2代”,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